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并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拒不改正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