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非因本人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按正常出勤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度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