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