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