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