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