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