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