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章 开放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示范区应当根据区内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