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示范区应当根据区内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