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采取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