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采取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