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区开展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管委会对重大专项项目按照相应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激励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