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