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