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