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