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一)工作失职,造成森林火灾的;(二)虚报病虫害灾情或防治不力,造成森林死亡,损失严重的;(三)发现盗砍滥伐严重,不及时报告、制止或不予查处的。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