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工作失职,造成森林火灾的;

(二)虚报病虫害灾情或防治不力,造成森林死亡,损失严重的;

(三)发现盗砍滥伐严重,不及时报告、制止或不予查处的。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