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