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