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