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