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应当在自治区年木材生产计划内,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利用外资等社会资金营造的商品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