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应当在自治区年木材生产计划内,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利用外资等社会资金营造的商品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