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当遵循简政放权、高效便捷的原则,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给片区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等部门在片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当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