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