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优先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付清;(三)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标准的低限交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