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