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电力用户有权监督供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和服务质量。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质疑的,电力用户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力、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