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在电力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