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一)电力用户专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管理;(二)电力用户共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电力用户共同维护管理;(三)临时用电的供电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维护管理。前款所列供电设施,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管理。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维护、检修、备件等事项签订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