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