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