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管水库和跨区、县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