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制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