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