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