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市人民政府下拨民兵事业费和区、县财政补贴以及实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统筹的办法解决。统筹的具体办法以及经费的使用、管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