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场地、武器装备应当得到保障。军事训练器材、教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