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