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本市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