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