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市和区、县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残联,应当在技术指导、资金投入等方面对社区康复机构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