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一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