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