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