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