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