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已经建立完整藏品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交换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交换的原因、用途、补偿方式,交换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交换。

馆藏文物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藏品档案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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