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向社会开放的,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正常开放。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管理人、使用人的行为造成建筑物有碍开放的,可以责令管理人、使用人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