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