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