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技工学校学生的事故预防与处理由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