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